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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-禁用獸鋏相關宣導資料

類別:一般公告 張貼者:資料組長

張貼日期: 2024-01-26 15:20:44 點閱: 299 (另開新視窗)


第14之2條規定:「非經中央主管
機關許可,任何人不得製造、販賣、陳列或輸出入獸
鋏」,另第30條第1項第7、8款規定略以:「有違反第14條
之1第1項規定,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;違反第14條之2
規定,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,製造、販賣、陳列或輸出
入獸鋏。處新臺幣(下同)1萬5,000元以上7萬5,000元以
下罰鍰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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