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第2項規定:函轉教育部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 條規定,學校應致力於友善環境之提供及維護,使各種性別、性別特質、性別 認同或性傾向之學生,皆得以自由而充分地學習與發展自我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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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公告 / 張貼者 輔導室主任    


張貼日期: 2024-06-19 15:13:22  點閱:156


主旨:函轉教育部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 條規定,學校應致力於友善環境之提供及維護,使各種性別、性別特質、性別
認同或性傾向之學生,皆得以自由而充分地學習與發展自我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 108 年 1 月 22 日臺教學(三)字第 1070230982 號函辦理。
二、查性別平等教育法於 93 年 6 月 23 日公布施行,該法第 12 條規定:「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,尊重及考量學
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、性別特質、性別認同或性傾向,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。」。
三、為向社會大眾說明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,該部業製作「教育部告訴您性別平等教育教什麼」懶人包

(網址: https://goo.gl/DVUf9m ),內容包括靜態檔案及國語版、臺語版及客語版之動態影片,請參考運用及宣導。
四、另查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:「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,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
協助。」爰若教師依法進行相關教育之推動或教學而涉訟,應依上開規定辦理。

五、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,係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等研擬,並經課程審議會審查通過後公布;有關國中小課綱
,經國家教育研究院檢視,並無同志之相關用語。復依據「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」規定,家長
或學校家長會對學校所提供之課程規劃、教學計畫、教學內容、教學方法、教學評量、輔導與管教學生方式、

學校教育事務及其他相關事項有不同意見時,得向教師或學校提出意見。教師或學校於接獲意見時,應主動溝通協調,
認為家長意見有理由時,應主動修正或調整;認為無理由時,應提出說明,讓家長瞭解教師或學校課程規劃的原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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