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26-02-02 10:49:01 點閱:40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29日臺教學(三)字第1152800098號函
辦理。
二、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4條第3項規定:「調查發現行為人於不
同學校有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之虞,應就行為人發生疑
似行為之時間、樣態等,通知其現職及曾服務之學校配合
進行事件普查,被通知學校不得拒絕。」其普查方式,請
參考本指引以問卷等方式辦理,因該規定已規範不同學校
之普查權責,自得規範同一學校比照辦理;另校園性別事
件被害人身分未詳者,亦得由貴校所設性平會評估參照本
指引所訂原則辦理。
正本:本縣各國民小學、本縣各國民中學、本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