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26-02-02 11:09:02 點閱:47
說明:
一、復貴署114年1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8433號函。
二、有關旨揭「案情明確」定義,應以校園性別事件有具體事證,無須由調查訪談確認行為事實者(如:有監視錄影或逮捕現行犯)屬之,惟仍應依性平法第23條第1項規定:「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,應秉持客觀、公正、專業之原則,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。但應避免重複詢問。」,得於不成立調查小組並考量當事人學生之身心發展情形下,通知雙方當事人以書面或言詞向性平會陳述及答辯(非列席性平會陳述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