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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:有關各級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(以下簡稱性平法)第30條 第1項至第3項規定辦理不適任學校人員查詢,請各校性別 平等教育委員會(以下簡稱性平會)應建立報告列管機制。

類別:一般公告 張貼者:輔導室主任

張貼日期: 2026-03-18 14:13:22 點閱: 337 (另開新視窗)


一、依據教育部115年3月11日臺教學(三)字第1152800425號函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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